接受過商家一次服務,就會接到沒完沒了的“電話騷擾”“短信轟炸”?這樣的煩惱將有望終結。根據15日起向社會征求意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商家不經消費者同意撥打推銷電話、發(fā)送商業(yè)短信和郵件的行為或被禁止。 送審稿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向消費者的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通訊設備,電腦等電子終端或者電子郵箱、網絡硬盤等電子信息空間發(fā)送商業(yè)性電子信息或者撥打商業(yè)性推銷電話。 送審稿明確,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職業(yè)、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lián)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經營者須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征得消費者同意,不得收集與經營業(yè)務無關的信息或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 消費者明確要求經營者刪除、修改其個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刪除、修改。在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經營者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及時通知消費者。經營者已履行明示義務并征得消費者同意的證明資料應留存至少三年。 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配套法規(guī),此次發(fā)布的條例送審稿還對“價格欺詐”“產品召回”等消費者關注的熱點問題作出回應。 以爭議頗多的“最終解釋權”問題為例,條例明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應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規(guī)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同時,規(guī)定中不得含有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或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選擇訴訟或者仲裁等權利的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送審稿強調,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這意味著近年來方興未艾的“職業(yè)打假人”或將難以得到消法保護。 各界人士可在12月16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的“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tǒng)”,對送審稿提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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