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們接到群眾舉報,稱山西省襄汾縣交警莫名其妙的將自己新買的汽車給拖走,當找到交警理論后自知理虧的交警馬上就答應放車,可是到取車的停車場又被迫繳納了拖車費和停車費。 經(jīng)過調查,我們還原了事實的真相。 蘇先生有效期內的臨時牌照 蘇先生停車的小區(qū)底商位置 2017年7月15日早晨九點許,家住山西省襄汾縣御景紫苑小區(qū)的蘇先生準備到小區(qū)外面吃早餐,當走到小區(qū)大門外面的尚未交工的底商外圍時,卻驚訝的發(fā)現(xiàn)自己剛剛購買的新車不見了,蘇先生四處查看還是沒有找到自己的車輛,正當準備報案時,卻發(fā)現(xiàn)原先在自己停車位置的地面上用粉筆模糊的寫著:“無牌海馬交警四中隊拖 電話3626288”,這是怎么回事?自己新買的車(臨時牌照有效期到2017年7月17日),還沒有來得及去上牌照,車輛停放在小區(qū)門口底商門前,既沒有開,也沒有影響交通,底商門前停放的車輛還很多,為什么就把自己的新車給拖走了?僅僅就是因為還沒有上牌照嗎? 襄汾交警四中隊書寫的扣車憑證 蘇先生馬上撥打地面上粉筆留下的電話,多次撥打無人接聽,蘇先生只得讓朋友開車與他急忙前往交警四中隊,在交警四中隊,蘇先生提供了車輛購買的所有合法手續(xù)以及臨時號牌,隨后值班協(xié)警要求蘇先生向襄汾縣鑫華停車場繳納拖車費300元就可以把車開走,蘇先生不同意,值班協(xié)警又降了100元,要求繳納200元拖車費才可以開走,由于取車心切,蘇先生用微信“紅包”向鑫華停車場值班人員轉賬200元后才將車開回,而停車場并未開具任何憑證。 蘇先生微信紅包轉賬的截圖 到家后的蘇先生怎么想也不對,趕緊向有法律常識的朋友詢問,才發(fā)現(xiàn)自己仿佛掉進了聯(lián)合“碰瓷”的窘境。 首先,蘇先生的新車在小區(qū)底商處停放,并未上路,也不影響交通,只是為了防止盜搶和手續(xù)丟失,才將臨時機動號牌和購車手續(xù)在停車時一并收了起來。 其次,在法律規(guī)定強制拖車不收取任何費用的情況下,蘇先生被交警四中隊強行要求繳納了200元拖車費,并未開具任何憑據(jù)。交警為什么還要要求繳納拖車費?那么這筆錢又進了誰的腰包? 我們看看國家是怎么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由此可見,襄汾縣交警四中隊民警是置法律法規(guī)于不顧,涉嫌聯(lián)合停車場收取當事人費用。 由此我們不禁要問襄汾縣交警四中隊,你們是不是人民警察?能否公正執(zhí)法、為人民服務呢?你們可以無視法律、肆意作為、巧取豪奪嗎? 襄汾交警能否知錯就改,不要聯(lián)合“斂財”了。 我們將繼續(xù)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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