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吳某使用滴滴出行平臺接到了一位乘客,行至梅塘東路某健身中心門前路段時與行人洪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洪某一級傷殘。經交警認定,司機吳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洪某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 此前,吳某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險。當吳某聯系保險公司要求他們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洪某的損失時卻遭到了拒絕,保險公司認為,吳某從事網約車活動構成營運行為,改變了私家車的使用性質,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他們只能賠付交強險的部分,商業(yè)險部分無法賠償。因賠償事項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洪某將吳某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險公司和侵權人吳某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00余萬元。 梅江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吳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正使用被保險車輛進行“滴滴打車”運營,變成營運車輛,已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屬于“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吳某本應依約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變更手續(xù),但卻未履行義務,保險公司關于商業(yè)第三者險免賠的抗辯于法有據,只就交強險部分進行賠償,商業(yè)第三者險內不負賠償責任。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洪某12萬元,吳某賠償洪某145萬元。 (許日鑫) ■法官提醒■ 隨著“滴滴”“優(yōu)步”等網絡約車平臺的興起,很多車主在閑暇時間用私家車跑專車、快車來賺外快,在給大家?guī)肀憷耐瑫r也埋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私家車是非營運車輛,一旦成為網約車后,性質就變成營運車輛,很多私家車主在使用網上約車軟件應約載客時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車輛性質已經發(fā)生改變,等到發(fā)生事故需要找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只能賠付交強險,而商業(yè)險則不在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內。因此,法官提醒廣大車主,在用私家車跑專車、快車時,要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車輛保險的變更手續(x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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