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對“重組上市(俗稱借殼)”的監(jiān)管全面趨嚴,近期上市公司的重組方案也竭力避免觸碰這一“紅線”。這其中,試圖證明資產注入方不構成“收購人”的有之;標的資產部分股東自動放棄表決權、提名權,以不觸發(fā)實際控制人變更條件的有之。而安泰集團近日公布的重組方案更是將規(guī)避的手段來了“大綜合”:為了避免觸發(fā)重組上市條件,通過降低標的資產大股東的持股比例、部分收購標的公司股權、減少向標的資產股東發(fā)行股份等“一攬子”安排,試圖繞開“借殼”的認定。 不過,公司上述設計遭到監(jiān)管部門嚴格盤問。今日公司披露的重組問詢函顯示,上交所對公司方案中的疑似規(guī)避借殼的手法都予以了“針對識別”,并要求公司結合方案設計,從多個角度進一步論述是否存在規(guī)避重組上市的情形。 5.56%的微弱“優(yōu)勢” 安泰集團于7月16日發(fā)布重組預案,公司擬置出原有盈利能力較弱的焦炭與鋼鐵業(yè)務,并通過發(fā)行股份及支付現(xiàn)金方式置入同元文化80%股權,置出、置入資產擬作價分別為16.4億、43.2億元;同時公司將向多名對象募集配套資金不超過13.2億元,公司實控人李安民控制的安泰高盛將參與認購。交易完成后,公司主營業(yè)務將由焦炭、鋼鐵行業(yè)變更為文化旅游及配套地產行業(yè)。 按方案表述,此次置入資產同元文化總資產指標占同期上市公司相應指標比例未達100%,同時,此次交易不構成上市公司控制權變化,由此重組不構成借殼上市。 但是,按照正在征求意見中的重組辦法中的指標衡量,公司本次交易擬置入資產同元文化的資產凈額指標超過同期上市公司相應指標的100%,更重要的是,關于“控制權不發(fā)生變化”的認定亦是通過一系列精心安排實現(xiàn)的。 公司稱,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李安民持股比例31.57%。本次交易完成后,李安民及其控制的安泰高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為26.83%,同元文化的大股東、自然人游輝控制的榮泰業(yè)持股比例為13.81%,李安民實際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高于榮泰亞13.02 個百分點。 但是,按照證監(jiān)會今年6 月17 日發(fā)布的相關解答的精神,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擬認購募集配套資金的,相應股份在認定控制權是否變更時須剔除計算。因此,不考慮李安民控制的安泰高盛認購配套募資的份額,李安民在交易后持股比例為20.56%,較榮泰亞15%的比例僅高出5.56 個百分點。不過,公司仍表示,按照這一情況看,李安民仍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多手法規(guī)避重組上市 且不論這樣的持股比例“缺口”是否容易被填補,即使是這樣微弱的“優(yōu)勢”,也是通過一系列手法才實現(xiàn)的。而上交所在問詢函中,直指方案存在刻意降低榮泰亞持股比例的交易安排,規(guī)避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的跡象較為明顯。 縱觀公司的手法,包括了刻意降低標的資產大股東持股比例、購買部分標的公司股權、增大置出資產體量以減少向同元文化發(fā)行股份等方式。 方案顯示,同元文化在2015年3月時為榮泰亞實業(yè)100%持股,而2016年6 月20 日,該公司引入新增資者中天旭誠、西藏云帆、四川鼎祥、盛世邁金、新余金鼎惠。其中,中天旭誠為榮泰亞持股100%的公司。但僅兩天之后,6月22日,新進最大的增資者中天旭誠將新增資額轉讓給西藏云帆等上述其他四位新進股東。由此,通過上述增資,榮泰亞實業(yè)持有標的資產股權比例由100%降至77.08%。 對于上述股權稀釋,問詢函特別指出,距本次預案披露前較短時間同元文化進行增資,是否通過刻意分散榮泰亞在標的資產中的持股比例,使得交易完成后榮泰亞的持股比例低于李安民,從而規(guī)避重組上市認定標準。同時,公司被要求披露未進行增資情況下,重組完成后榮泰亞和李安民各自的持股比例,是否發(fā)生控制權變更并構成重組上市。另外,公司還需補充披露上述新進入股的增資方同榮泰亞方面是否構成一致行動人,或者是否存在代持情況。 其次,此次公司所購資產僅為同元文化80%股權。為此,問詢函要求公司補充披露未購買100%股權的原因,后續(xù)是否存在購買剩余20%股權的計劃;若上市公司購買同元文化100%股權,重組完成后交易是否發(fā)生控制權變更并構成重組上市。 方案的規(guī)避重組上市還體現(xiàn)在置出資產方面。據披露,公司置出資產并不包括安泰能源100%股權、安泰集團與安泰能源之間的往來款、安泰集團辦公大樓及附屬建筑涉及的房屋土地、4.7 億元負債。上交所因此發(fā)問,保留上述資產的原因何在,以及未置出資產的資產凈額情況。問詢函尤其關注,公司未將4.7 億元負債置出是否為了增大置出資產體量,減少向同元文化股東發(fā)行股份,從而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權不變而規(guī)避重組上市。 而在一些交易的后續(xù)安排上,亦存在可能導致控制權變動的因素。公司稱,本次交易完成后,同元文化原股東榮泰亞實業(yè)等5名交易對方合計有權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董事、1名獨立董事,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李安民仍然可以決定董事會多數(shù)成員選任。但是,上交所依然要求方案披露榮泰亞等5名交易對方未來是否會通過增持公司股份或增加向公司委派的董事數(shù)量等方式取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李安民最近3年的股份減持計劃,是否存在通過減持而使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發(fā)生變更的情況出現(xiàn),以及李安民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權穩(wěn)定的具體措施;公司需結合前述情況,分析說明本次交易是否構成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實質變更。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此次重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營業(yè)務將發(fā)生變化。為此,交易所關注此次交易完成后同元文化的董事會構成,上市公司取得同元文化80%股權后對其未來的整合安排;交易完成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主要資產經營決策由同元文化原控股股東決定,出現(xiàn)管理層控制的情形。 記者關注到,問詢函中僅針對可能構成重組上市方面的提問就囊括了六大方面,而針對其中的每一項設計,問詢函都會要求公司在給定的前提下,比較榮泰亞和李安民的持股比例,并論述是否刻意存在規(guī)避重組上市情形。同時,交易所還要求公司逐條對照征求意見中的重組辦法,補充披露此次交易是否構成重組上市。 “33倍”的承諾 同時,問詢函亦關注到置入資產同元文化的交易作價和業(yè)績承諾的問題。預案披露,同元文化資產賬面凈值為13億元,預估值約為54億元,增值率314.54%;而置出資產增值率僅為-0.73%。對此,問詢函要求公司結合置入資產的行業(yè)發(fā)展情況、可比市場交易案例補充披露置入資產增值率過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與置出資產價格對比,說明是否存在“高買低賣”等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高承諾亦是一個方面。榮泰亞承諾同元文化2016年7至12月、2017年度至2019年度承諾凈利潤合計不低于16.85億元。而預案顯示,同元文化2016年上半年實現(xiàn)的凈利潤僅為5052萬元,未來三年半承諾的業(yè)績金額超過2016年上半年實現(xiàn)的凈利潤33倍,差異巨大。問詢函要求公司結合標的資產的生產經營情況,說明做出上述盈利預測承諾的依據、合理性,以及交易對方是否存在無法履行補償義務的風險。 此外,監(jiān)管還關注到了同元文化營收和凈利潤增幅不匹配的情況。同元文化2015 年度營業(yè)收入約為3.4億元,凈利潤約為0.35億元;2016年前6個月營業(yè)收入約為2.4 億元,凈利潤約為0.51 億元。為此,公司需補充披露今年上半年營業(yè)收入較2015年度下滑的背景下,凈利潤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重組亦屬于“跨界并購”。為此,上交所對標的資產的行業(yè)發(fā)展狀況及經營風險等予以深究。預案顯示,標的公司同元文化主營海壇古鎮(zhèn)項目的開發(fā)與運營,屬于文化旅游及配套地產行業(yè),但對一些關鍵性的行業(yè)經營性信息披露不夠充分,不利于投資者了解標的資產的投資價值。鑒于此,問詢函要求公司披露海壇古鎮(zhèn)項目房產對外的最終銷售客戶、銷售價格情況,旅游項目的游客人數(shù)、門票價格、租金情況,并根據文化旅游及配套地產兩大不同業(yè)務板塊分別披露相關主營收入、成本及利潤占比。 倒騰安泰型鋼懸疑 安泰集團近年來頻頻爆出問題,不僅經營情況持續(xù)惡化,公司治理亦存在問題。尤其是去年公司因涉及17.69億元的巨額關聯(lián)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而引起市場廣泛關注,上交所也因此對公司和有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李安民曾于2015年9月通過重大資產置換將安泰型鋼置入上市公司,解決了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但在本次交易中,安泰集團又將安泰型鋼置出。對此,問詢函要求公司補充披露在不到1年的時間內將安泰型鋼置入又置出的原因,公司本次將安泰型鋼置出是否與前次重大資產置換的交易背景和目的相違背;同時要求公司結合安泰型鋼置入置出價格的比較,說明本次安泰型鋼交易作價是否合理公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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